6月16日,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江西省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其中提到,聚焦吸引民間投資領域。完善民營企業參與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方面的建設機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具有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鼓勵民營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投資配電環節,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參與油氣儲備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非常規水開發利用、合同節水管理、水土保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項目。鼓勵國有企業新上項目吸引民營企業參股。涉及政府配置資源的能源類開發計劃及時向民間資本推介,鼓勵民營企業建設全部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一步挖掘新能源就地消納潛力,提高分布式新能源消納能力。
深入落實減稅降本。嚴格執行有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幫助相關市場主體用足用好稅費優惠。鼓勵企業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納能力等因素基礎上,利用廠房屋頂等建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就地消納。打通數據供需對接通道,降低民營企業用數成本。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江西省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推動我省民間投資實現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我委起草了《江西省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6月16日至7月16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征求意見期間以書面方式發送至電子郵箱jxfgwtzc@126.com,并注明單位名稱、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便溝通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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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征求意見稿)
2025年6月16日
江西省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有效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合理增長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振民營企業投資信心,推動破解民間投資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切實提升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推動民間投資實現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若干措施。
一、加強項目招引推介
1.加強項目謀劃儲備。鼓勵各地立足區位、資源和產業優勢因地制宜開展精準招商,著力引入一批民營鏈主企業來贛投資建設。對一年內招引同一產業鏈5個以上企業的國家級開發區或縣(市、區),根據企業投資情況及對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帶動情況,每年獎勵不超過5個國家級開發區或縣(市、區),每個最高獎勵200萬元人民幣。對招商引資引進金額達1億美元或20億元人民幣以上,以及當年實際利用外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制造業項目,按引資額2%的比例給予當地政府獎勵,分別最高獎勵5000萬元、1000萬元人民幣。(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以下均含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不再單獨列出)
2.加大項目推介力度。全面梳理、滾動推進國家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清單、重點產業鏈供應鏈項目清單、完全使用者付費的特許經營項目三類項目清單,依托省投資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民間資本推介清單內項目,積極爭取國家平臺推介。通過召開項目推介會、省工商聯執委會、百強發布會等多種方式公開發布項目基本情況、參與方式、回報機制等信息,定期向社會資本推介一批重點項目。對納入全省重點民間投資項目庫的項目,比照省重點建設項目在資金和用地等方面調度保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聯)
二、拓寬民間投資領域
3.支持重點產業鏈投資。支持民營企業圍繞12條制造業重點產業鏈布局投資項目,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數智化改造項目,對評定為省級“數字領航”“小燈塔”和“數智工廠”的民營企業分別獎勵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獎勵不重復享受。(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4.聚焦吸引民間投資領域。完善民營企業參與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方面的建設機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具有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鼓勵民營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投資配電環節,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參與油氣儲備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非常規水開發利用、合同節水管理、水土保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項目。鼓勵國有企業新上項目吸引民營企業參股。涉及政府配置資源的能源類開發計劃及時向民間資本推介,鼓勵民營企業建設全部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一步挖掘新能源就地消納潛力,提高分布式新能源消納能力。(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
5.引導民間投資參與創新。支持民營企業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項目,參與建設國家級和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完善企業的準入退出機制,適時將企業所從事的研發項目納入國家層面或地方層面政府重大研發計劃。對新認定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給予500-1000萬元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按照國家、省批復的組建方案給予足額經費保障。鼓勵有關部門對各類平臺新購置科研儀器設備按一定比例進行后補助。(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6.支持企業并購重組補鏈強鏈。支持企業通過并購重組、擴大產能等方式實現合理較快擴張,提升企業產業鏈控制力和引導力,逐步達到國內領先、世界一流水平。鼓勵企業增資擴產、新建配套項目或引進鏈上企業來贛投資設廠,開展沿鏈跨區域、跨境并購,推動產業鏈合作互補。鼓勵金融機構向有并購意向的鏈主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更優質金融服務。(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金融監管局)
7.鼓勵現有民營企業擴大投資。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發展人工智能、低空經濟、具身智能、空天信息等未來產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打造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軟件信息等生產性服務業集群,對投資建設符合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環保設施的民營企業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開發針對民營企業擴大生產廠房建設的長期低息貸款產品,幫助企業擴大生產經營。(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江西金融監管局、人行江西省分行)
三、提升要素保障水平
8.暢通現有資金渠道。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并購重組、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司法重整等方式盤活自身資產。支持民間投資與國有資本聯合,通過合資共設、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方式,共同參與重大項目投資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限,提高審批效率。用好現有相關專項資金支持引導民間投資,鼓勵民營制造業企業采取融資租賃方式實施生產設備更新改造,按規定對企業采購或更新設備融資租賃貸款實際投放金額年化2%予以貼息,單筆設備融資租賃貸款貼息金額不超過50萬元,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江西金融監管局、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9.持續用好金融工具。深化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堅持保本微利運營,推動平均年化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1%。依托江西省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向銀行推介全省重點民間投資項目清單,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更多適應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的產品和服務,優先對涉農、小微和民營企業票據辦理再貼現,續貸政策擴展至所有小微企業,并階段性擴大到中型企業,正常類貸款不因續貸單獨下調風險分類。鼓勵省現代產業引導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和項目進行投資,引領帶動社會資本積極投向民營企業。對成功發行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民營企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通過省預算內基建投資安排一次性補助建設資金300萬元。(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金融監管局)
10.加大政策性資金支持。用好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專項再貸款,加大制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發揮政府產業基金引導作用,優化基金投資方式,引導各類資本聚焦高端裝備等先進制造業。每年提供創業擔保貸款不低于100億元支持小微企業發展,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重點領域安全能力建設、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申報中央和省有關資金。(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
11.提升用地服務水平。依法依規妥善處置民營企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對民間資本成功參與的推介項目納入全省重大項目用地報批協調聯動機制保障用地。支持閑置存量土地盤活利用轉讓,對于項目投資額未達到投資總額25%轉讓的,可通過預告登記保障受讓人合法權益,在投資額達到法定條件后辦理轉讓手續。(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
12.優化項目用能配置。在確保完成能耗強度下降目標的基礎上,推動用能要素向民間投資項目傾斜,力爭全省新增能耗支持的民間投資項目占全部項目比重在70%左右,積極保障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農產品精深加工業等重點項目用能需求。(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13.優化民間投資手續辦理。加快民間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等前期工作手續辦理,落實各項建設條件,企業平均開辦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實行“三零”服務的低壓非居民用戶全過程辦電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電力公司)
14.搭建助企引智服務平臺。圍繞各地產業特色、創新分工,打造高質量精準人才引進和服務機制,指導高校設置備案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繼續教育專業,推進工學一體化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加大高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的培養力度,扎實開展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打造一支數量充足、技能互補、技術領先的技能型人才隊伍。積極為民營企業引進人才落實支持保障待遇,安排高層次專家到重點民營企業開展技術幫扶。(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委人才辦、省科技廳)
四、降低民間投資成本
15.合理調收土地款。在確保土地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推進工業用地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節能環保等產業準入條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租賃)。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民營企業自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用于新建、擴建生產性用房的,不再增收土地款。對納入省市縣重大項目清單的民間投資項目,可按規定分期繳納地價款,首期繳納比例不低于地價的50%,余款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年之內交清,不計利息。(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16.深入落實減稅降本。嚴格執行有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幫助相關市場主體用足用好稅費優惠。鼓勵企業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納能力等因素基礎上,利用廠房屋頂等建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就地消納。打通數據供需對接通道,降低民營企業用數成本。(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電力公司、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五、營造健康投資環境
17.構建公平有序市場環境。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不得出臺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全面推進招標采購工作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在招標過程中不準限定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不準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不準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設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評價指標等,不準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參與招標投標的行為。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的違法違規行為,著力破除制約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招標采購的不合理限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
18.強化問題協調解決。加大政府承諾事項兌現力度。完善項目全鏈條代辦、全周期服務、全流程保障,建立健全重大民間投資項目的土地、能評、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前期手續辦理、市政配套等要素和服務需求清單,由省重大項目推進工作專班轉交對應事權部門予以保障。完善涉企訴求快速處理機制,推進小微企業融資協調機制,對普遍反映的共性問題,督促省直相關部門及時調整完善政策舉措。(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
19.深化拖欠賬款行動。實行拖欠款項償還計劃管理,推動加快清欠民營企業欠款進度。拓寬拖欠民營企業賬款投訴舉報途徑,制定公開透明的償還流程。允許被拖欠的民營企業以政府部門、央企國企應付賬款進行融資,由金融機構為其提供等額或一定比例貸款。(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金融監管局)
20.進一步完善法治保障。依法保障民營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全面推行涉企柔性執法,推行企業安靜期制度。對初次違法、危害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依規推行“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等制度,壓減不必要的執法檢查,不隨意增加年度檢查任務,堅決杜絕逐利性執法、攤派式捐款。規范異地采取強制措施等行為,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加強民營企業科創成果司法保護。(責任單位:省司法廳及其他省級行政執法部門)
21.積極營造良好氛圍。利用各級政府門戶網站、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省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上工商聯等多種渠道,開展民營經濟相關政策法規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深入挖掘、大力推廣各地促進民間投資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召開促進民間投資現場會、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典型經驗案例等多種方式,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氛圍。強化涉企網絡舉報受理處置,持續做好民間投資熱點輿情引導管控,及時處置歪曲解讀促進民間投資等各類錯誤論調。(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聯、省委網信辦)
22.促進進出口企業發展。為民營企業提供境外投資經營風險防范指引,鼓勵民營企業參加境外重點展會,積極對接“一帶一路”建設。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積極參加境外展會,促進跨境電商和海外倉發展。精準幫扶受加征關稅影響的行業和企業,支持民營進出口企業開展AEO認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符合條件的AEO予以支持。實施“內河運費扣減”舉措,對符合扣減情況的內河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不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聯、南昌海關)
以上政策舉措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明確期限的具體政策按其時限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