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福建省發改委發布了《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組織開展2023年度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申報的通知》,政策明確福建省2023年度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申報范圍為漁光互補、海上光伏、灘涂光伏三類。項目列入我省2023年度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后,原則上應在半年內完成備案并開工建設,兩年內全部建成投產。
本次申報項目全部為市場化并網項目,鼓勵申報項目同步配套建設不小于項目規模10%(時長不低于2小時)的電化學儲能設施,儲能設施應與光伏電站項目工期匹配、規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網。
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做好光伏電站項目接入系統的評估工作。對于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許項目開發企業投資建設。企業自建的配套送出工程,經與電網企業協商同意,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漁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是指結合漁業養殖等,在確保生產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下,利用養殖區域上部空間進行太陽能資源綜合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電站項目:是指在不改變海域原始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優先利用存量圍填海、廢棄鹽田和電廠溫排水區等已開發建設海域,以提高海洋空間利用效率為目的建設的固定樁基式或漂浮式光伏發電項目;灘涂光伏電站項目:是指在不改變區域原始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結合沿海灘涂修復治理和保護措施,利用擬修復治理灘涂的上部空間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
各地進行申報項目初審時,應重點審核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項目建設不得占用生態紅線,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及耕地,不得占用重要濕地,不造成新的生態破壞,不出現土地或生態退化趨勢,不影響當地正常生產(漁業養殖、生態治理等)。各地上報的項目,除項目屬地縣級政府的承諾函及地市級電網企業的接網初步意見外,還需取得相關部門(單位)的支持意見,具體如下:
漁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除擬利用水域的原有養殖業主(承包人)及產權所有方的支持性意見外,該類項目還應落實項目用地類型,項目上報需取得當地縣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明確同意項目建設范圍和建設方式的支持性意見。
海上光伏電站項目。該類項目需根據所涉及海域的利用現狀,取得現有權利人的支持性意見,以及當地縣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明確同意項目建設范圍和建設方式的支持性意見。
灘涂光伏電站項目。該類項目需根據擬治理灘涂的有關情況,編制灘涂治理和保護方案,并取得當地縣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明確同意項目建設范圍和建設方式的支持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