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新能源發展促進條例全文發布,該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光伏項目內容: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等,統籌利用風能、太陽能資源,制定集中式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風能、太陽能資源豐富的地區規模化、基地化發展。
鼓勵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采用農光、林光、草光、牧光、漁光互補等模式或者結合礦山修復、生態修復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方陣建設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和不同模式科學測算、合理設置建設標準,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鼓勵海上風能、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采取集中連片、規模化開發等方式建設海上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項目,探索海上風力發電、光伏發電與水產養殖、制氫、儲能、文旅觀光等業態融合的多元化發展模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并網容量、在建容量、擬建容量及分布區域等數據統計,定期公開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可接入容量,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分散式風力發電合理布局。
鼓勵符合條件的公共建筑、工商業建筑、戶用屋頂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重點推動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務等領域應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發展規模、電力系統調峰需求、站址資源條件、項目經濟性等,推進抽水蓄能電站規劃建設,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新能源消納和能源結構調整。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新能源發展需求,依法依規優化調整林地、草地、濕地等規劃,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科學合理利用。
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產業。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鼓勵在沙漠、荒漠等區域選址建設大型光伏基地;對于油田、氣田以及難以復墾或者修復的采煤沉陷區,推進其中的非耕地區域規劃建設光伏基地。
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建設光伏方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評估草地資源與生態狀況,合理確定適建區域、建設模式與建設標準;鼓勵采用草光互補模式,促進草原生態修復。占用灌木林地、用于養殖的人工水域和人工灘涂建設光伏方陣的,應當采取林光互補、漁光互補模式,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