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西藏省山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清潔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并對政策進行解讀。
通知表示,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一基地、兩示范”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山南市清潔能源(水電、風電、光伏、抽蓄)項目管理工作,實現水電、風電、光伏三個千萬千瓦的目標,結合當前清潔能源發展形勢及存在問題,對項目管理有關工作在加強科學謀劃和布局、擴大市場開發主體、規范項目管理、持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嚴格項目管理主體責任作出詳細規定。
其中,在規范項目儲備與申報方面。一是規模化基地化謀劃。市能源局根據發展需要,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需求相結合,近期建設和遠期規劃相結合,合理制定全市清潔能源總體發展目標和規劃,以基地化規劃、市場化開發為原則,整體競配、分批實施,同時抓好事前預防,防范“跑馬圈地、圈而不建”,快速推進基地化規模化發展。
二是項目儲備。各縣(區、市)按照市能源局發展規劃,開展各項前期工作,儲備具體項目,并按年度進行分解。
三是送出線路及消納能力核定。市能源局對本區域內市場化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及可行性負屬地責任,并會同國網公司每年底提出次年保障消納評估意見。
四是優選項目上報。市能源局將區域消納能力反饋各縣(區、市),并根據消納能力、土地性質、輸出通道、技術條件等方面綜合評估,從申報項目中優選項目上報市政府,待市政府同意后上報自治區能源局。
五是分配建設規模和競配。按照自治區能源局批復的開發建設方案分配各縣(區、市)年度建設規模,按照競配要求由市能源局組織開展競配,配置結果向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六是項目備案或核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相關要求,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由市能源局負責備案。水電、電網項目確需核準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相關程序辦理。
原文見下:
關于加強清潔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一基地、兩示范”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清潔能源(水電、風電、光伏、抽蓄)項目管理工作,實現水電、風電、光伏三個千萬千瓦的目標,結合當前清潔能源發展形勢及存在問題,現對項目管理有關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科學謀劃和布局
(一)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各縣(區、市)根據資源、用地、電網接入和消納、建設成本等,緊盯國家大力發展清潔能源窗口期,科學規劃儲備項目,合理確定開發規模,堅持規?;_發,同時避免只為固投上項目,貪大求全,脫離實際發展。
(二)堅持規模化、基地化發展。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降低開發成本,有效避免資源開發碎片化、低效化。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
(三)堅持一體化發展。堅持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發展,形成水風光熱蓄多能互補,提升送出通道利用效率,提高調節、消納新能源能力。
(四)堅守生態和發展底線。在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開發中,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放在首位,堅持牧光互補,要做到與國土空間規劃相協調,嚴守“三區三線”布局。鼓勵新能源開發有民族特色、地方特點,具備條件的可與旅游文化相融合。
二、擴大市場開發主體
(五)堅持市場主導,激發投資活力。鼓勵、引導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投資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促進能源市場發展,堅持公平競爭、防止行業壟斷,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擇優確定項目開發主體。
(六)充分利用消納能力。財政要拿出一定的資金支持消納能力建設,鼓勵有綠色能源消費需求企業積極投資開發新能源。
(七)推進企業一體化開發。支持新能源裝備業、制造業與新能源一體化開發,鼓勵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鼓勵離網發展氫氧產業、綠氨、綠色甲醇等新能源制造業。
三、規范項目管理
(八)規范項目儲備與申報。一是規?;鼗\劃。市能源局根據發展需要,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需求相結合,近期建設和遠期規劃相結合,合理制定全市清潔能源總體發展目標和規劃,以基地化規劃、市場化開發為原則,整體競配、分批實施,同時抓好事前預防,防范“跑馬圈地、圈而不建”,快速推進基地化規?;l展。二是項目儲備。各縣(區、市)按照市能源局發展規劃,開展各項前期工作,儲備具體項目,并按年度進行分解。三是送出線路及消納能力核定。市能源局對本區域內市場化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及可行性負屬地責任,并會同國網公司每年底提出次年保障消納評估意見。四是優選項目上報。市能源局將區域消納能力反饋各縣(區、市),并根據消納能力、土地性質、輸出通道、技術條件等方面綜合評估,從申報項目中優選項目上報市政府,待市政府同意后上報自治區能源局。五是分配建設規模和競配。按照自治區能源局批復的開發建設方案分配各縣(區、市)年度建設規模,按照競配要求由市能源局組織開展競配,配置結果向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六是項目備案或核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相關要求,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由市能源局負責備案。水電、電網項目確需核準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相關程序辦理。
(九)加強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項目單位和地方政府要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加快辦理相關前期手續。競配成功后取得中選通知書或直接取得開發權的開發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之內與所在地縣(區、市)人民政府、市能源局簽訂三方開發協議。新能源備案項目在正式取得開發權后1個月內完成備案,核準項目在正式取得開發權后3個月內完成核準,逾期未完成備案或核準的指標自動作廢(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1次,延期時間不超過3個月)。光伏項目在備案后3個月內開工建設,在1年內并網發電;風電項目在備案或核準后6個月內開工建設,2年內并網發電。未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的項目,收回該項目指標,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項目延期開工的,需提前向市能源局申請建設延期,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次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3個月。未在規定期限內并網發電的項目,需提前向市能源局申請并網延期,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次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9個月,否則將該項目移除并網規模項目名單。
(十)建立健全項目調度制度。上一年12月31日前,各縣(區、市)、各企業制定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報市能源局和發改委審核,各縣(區、市)、各企業按照審批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完成投資任務。年中根據項目推進情況,對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固投完成情況、項目建設進展及存在問題等實行周調度、月調度。市能源局將對各縣(區、市)、各企業項目投資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并實行考核制度,未完成年度投資計劃各縣(區、市),將予以懲戒并與市內新能源建設項目安排掛鉤,必要時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項目管理,及時優化調整工期,按時上報項目進展情況,并按承諾履行義務。
四、持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十一)持續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地方各級政府要積極幫助企業落實項目建設條件,統籌土地報件報批、租賃等工作,減少非必要中間環節和附加條件,降低開發成本,千方百計調動開發企業投資積極性,推動項目早落地、早見效。完善新能源項目投資備案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建立新能源項目集中審批綠色通道,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和容缺辦理制,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新能源企業的不合理投資成本。
(十二)加強正面引導。支持項目推進快、建設質量高、鄉村振興融合好的企業做優做強,推動一批新能源項目與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相融合,助推地方經濟發展。堅決打擊為獲取資源配置不切實際承諾、哄抬地價、吹噓收益、惡性競爭等不良行為。
(十三)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每年市縣(區、市)兩級財政根據自身財力拿出一定的資金用于新能源項目投資、送出線路及消納能力等建設。利用好現有資金渠道支持新能源發展,財政投入一定資金支持扶貧性風電、光伏項目,研究將新能源領域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債券支持范圍。
(十四)支持新能源消納能力建設。充分發揮電網企業在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中的平臺和樞紐作用,財政拿出一定資金,支持和指導電網企業積極接入和消納新能源。完善調峰調頻電源補償機制,加大水電擴機、抽水蓄能和太陽能光熱發電項目建設力度,推動新型儲能快速發展。支持輸配電網建設、電網老舊設備更新,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高電網智能化水平,著力提升電網接入新能源的能力。完善新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落實監測、考核機制。
(十五)完善新能源項目用地管制規則。新建新能源項目要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不得突破標準控制,鼓勵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建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能源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的協同機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礎上,統籌安排大中型風光電基地建設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布局建設大中型風光電基地。嚴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稅費,嚴格執行《山南市支持清潔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優惠政策實施辦法(試行)》文件精神,不得超出規定征收費用。
五、嚴格項目管理主體責任
(十六)嚴格項目管理主體責任。對存在嚴重失信、倒賣年度建設計劃指標、建設期轉讓項目控制權、惡性競爭等行為的企業,其開發企業一律納入黑名單,計入企業不良征信記錄的三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新能源項目建設競配及開發。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保護生態環境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取得開發權后,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規定時限及時核準、備案的,兩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新能源項目建設競配及開發;項目備案、核準后,企業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規定及時開工建設的,項目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并網發電的,一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新能源新建項目競配及開發。市能源局定期不定期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項目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進行通報,考核結果與競配掛鉤。
(十七)嚴防“雙拖欠”。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監管。開發企業嚴禁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施工企業嚴禁拖欠農民工工資。參照《西藏自治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精神,督促總承包企業及時建立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并按約定將工人工資打入實名制賬戶,施工現場做好建筑工人實名制登記,按月足額發放工人工資。
(十八)加強質量安全監督。一是明確程序。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辦理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擅自開工的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安全監督手續按照屬地管理,在能源主管部門辦理。我區未建立可再生能源質量監督機構前,質量監督手續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國能、華能項目在本集團辦理)??⒐を炇沼山ㄔO單位組織,開工、竣工、重要分部等關鍵節點驗收應通知市、縣能源主管部門參與。二是明確質量責任。按照“齊抓共管、屬地管理、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強能源項目質量監督和管理。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自治區能源局、市縣能源局均為能源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職責分工,分級屬地負責質量監督工作。建設單位負首要責任,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建設參與各方按各自職責負質量主體責任。由市級核準或備案的項目,由市、縣兩級能源局參與質量監督管理。三是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黨政各級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直接責任,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參與各方要確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安全責任到位,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確保工程安全、生產安全。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規定視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如與國家和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關于《關于加強清潔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規定》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和目的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全市上下扎實推進能源資源優勢向產業優勢、競爭優勢轉變,推進能源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初步形成了清潔能源水電開發、市場化光伏發電和新能源保供項目實施等能源產業體系,能源產業發展勢頭強勁。但是,在清潔能源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項目規劃不夠科學、市場準入門檻低、項目管理不夠規范等一系列問題。為積極響應國家戰略和自治區關于清潔能源發展的號召,推動能源結構調整、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適應市場需求變化,充分利用利好因素不斷疊加的機遇以及獲得財政和金融支持等多方面的需要,進一步深化對清潔能源的認識,探索清潔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新路徑,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積極穩妥推進新能源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確保項目符合當地的資源條件、環境承載力以及電網接入和消納能力等要求,起草了本規定。
為了規范清潔能源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確保項目在開發、建設和運營過程中能夠遵循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綠色環保的原則,實現清潔能源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制定出臺《關于加強清潔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規定》已勢在必行。
二、文件制定依據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39號)、《關于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28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285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能發法改〔2021〕63號)、《西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藏政辦發〔2018〕13號)、《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促進西藏自治區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藏發改能源〔2023〕4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區2023年風電項目試點備案制有關工作的通知》(藏發改能源〔2023〕468號)、《山南市清潔能源資源競爭性配置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山發改能源2023〕174號)制定。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清潔能源項目管理,結合當前清潔能源發展形勢及存在問題,根據市政府安排部署,今年9月初,安排專人正式啟動起草本規定,隨即開展了廣泛而深入的調研工作。一方面,對全區和其他部分兄弟省市清潔能源項目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成功案例進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借鑒在風能、太陽能項目管理方面的成熟做法,以及區內部門清潔能源示范地市的地方性管理條例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深入我市多個清潔能源項目現場,與項目開發企業、施工單位、運營企業進行面對面交流,詳細了解項目在各個階段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和數據。
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我們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行業標準,結合我市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現狀和實際需求,于9月15日完成《關于加強清潔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規定(初稿)》。隨后,書面征求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市委政法委,市發改委、經信局、司法局、財政局,相關能源企業等37家單位意見建議。桑日縣、曲松縣、措美縣、乃東區人民政府以及市財政局,華電西藏能源有限公司大古水電分公司6個部門共提出11條修改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整理和分析,并據此對初稿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為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們在修改完善初稿后11月19日—11月25日,通過市政府官網公布《關于加強清潔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規定(送審稿)》全文內容,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公布期間未收到任何意見建議。
11月25日—11月26日,市司法局對《關于加強清潔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規定(送審稿)》進行2次合法性審查,從法律法規依據、政策導向、權利義務設定等方面進行了嚴格審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我們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再次進行了最后的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內容和舉措
本《規定》共由5個方面18項具體內容組成,主要對項目謀劃布局、市場開發主體、規范項目管理、優化營商環境、項目管理主體責任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第一部分對項目符合當地的資源條件、環境承載力以及電網接入和消納能力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還強調了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提出了要在開發過程中兼顧生態建設,避免對自然環境造成破壞。第二部分清潔能源項目市場開發主體方面,提出鼓勵不同市場主體,采取多種合作方式,實事求是擇優確定項目開發主體,支持新能源裝備業、制造業與新能源一體化開發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三部分規范項目管理方面,提出從項目申報到項目事中事后監管以及建立健全項目調度、企業履行承諾等方面提出要求。第四部分持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方面,提出持續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加強正面引導、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支持新能源消納能力建設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五部分嚴格項目管理主體責任方面,對開發企業失信、雙拖欠、違約等行為提出剛性要求,對質量安全監督和安全生產責任方面明確各方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