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西藏山南市清潔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能源結構綠色低碳轉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山南市能源局牽頭起草了《山南市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山南市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文件提出,在風光水電資源豐富地區,開展可再生能源制氫示范,逐步擴大示范規模,探索季節性儲能和電網調峰。結合國家“沙戈荒”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經驗,在風光資源富集區域規劃建設規模化新能源基地,推動新能源與生態保護協同發展。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公共停車場和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位規劃和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配建一定比例的共享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推動有條件的單位和園區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對外開放。
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自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8月22日。
山南市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促進山南市清潔能源高質量發展,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優化能源供應結構,保障能源安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更高標準踐行能源安全新戰略,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強能源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全市范圍內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清潔能源產業,包括水力發電產業、風能產業、太陽能產業、生物質能產業、智能電網產業以及地熱能、綠氫等其他清潔能源產業。
第四條 【基本原則】 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規劃引領、統籌協調,創新驅動、高效利用,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民生為本、共享發展,底線思維、安全保障的原則。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實現清潔能源產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共進。
第五條 【鼓勵市場參與】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宣傳教育】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發展的宣傳和教育,普及清潔能源知識,倡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鼓勵新聞媒體開展清潔能源產業相關宣傳報道,發揮輿論引導作用。
第二章 規劃與布局
第七條【規劃編制主體】 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有需要編制本縣能源發展規劃的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市級清潔能源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十五五”能源規劃總體要求,銜接自治區能源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規劃銜接】 清潔能源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征求生態環保、自然資源、水行政、林草等部門意見,并與電力發展、電網建設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資源調查】 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水行政、氣象等部門開展本市清潔能源資源調查,調查方法和標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技術規范,調查結果作為清潔能源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和項目布局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產業布局】 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投資促進、能源等部門根據全市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區域功能定位,優化清潔能源產業布局。在風光水電資源豐富地區,開展可再生能源制氫示范,逐步擴大示范規模,探索季節性儲能和電網調峰。結合國家“沙戈荒”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經驗,在風光資源富集區域規劃建設規模化新能源基地,推動新能源與生態保護協同發展。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十一條 【支持范圍】 支持優先開發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合理開發可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
第十二條【水電開發】市、縣人民政府統籌水電開發和生態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建設裝機規模5萬千瓦以下的小型水電站。科學有序推進雅魯藏布江中游、隆子西巴霞曲、錯那娘江曲、洛扎雄曲等流域水電開發,服從國家和自治區水電開發總體規劃。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要求,在水電開發中同步推進生態修復,確保流域生態安全,符合國家化石能源清潔高效開發利用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風電開發】市、縣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風能資源分布特點和區域發展需求,制定風電規模化開發方案,鼓勵在風能資源豐富、電網接入條件好、消納能力強的區域,有序建設風電小基地。
第十四條【太陽能開發】市、縣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太陽能資源分布特點和區域發展需求,制定光伏規模化開發方案,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加快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就近開發利用,積極發展光熱發電。推進光伏治沙、農光互補等綜合利用項目,提高太陽能利用綜合效益,參考國家新能源就地消納和外送統籌機制。
第十五條 【農村清潔能源利用】 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清潔能源利用體系建設,支持農村地區因地制宜推廣應用牧光互補等模式,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清潔能源項目開發,改善農村能源供應結構,發揮清潔能源項目的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 【農村微電網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邊遠地區發展電力事業,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堅持固邊與興邊并重原則,支持邊境地區農村的能源發展,加強邊境小流域開發,提高農村的能源供應能力和服務水平。加強邊境地區電網建設,增強電力系統調節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七條 【新能源充電設施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公共停車場和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位規劃和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配建一定比例的共享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推動有條件的單位和園區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對外開放。
第四章 并網與消納
第十八條 【電網建設】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結合清潔能源合理利用率、電價承受能力、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等實際情況,加快電網建設。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第十九條 【并網服務】 國網山南供電公司及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清潔能源發電項目提供并網服務,及時受理并網申請,按時完成接入系統方案參與審查、電網設施建設改造等工作,保障清潔能源發電項目及時并網運行。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 【優先上網】 國網山南供電公司及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促進清潔能源發電全額上網。建立健全清潔能源發電優先調度機制,優化調度方式,提高清潔能源消納能力。
第二十一條 【儲能設施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積極有序開發新型儲能項目,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新型儲能發展指導意見及相關技術標準,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重點推進長時儲能技術試點應用,推動抽水蓄能與新能源協同發展,建立適應新型儲能廣泛參與的市場機制,參考國家儲能技術創新布局。
第二十二條 【能源用戶政策】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用能產業政策,擴大綠色能源消費,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完善用電價格制度,提高清潔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綠電交易】 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綠色能源交易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潔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綠色電力交易,鼓勵各類市場主體購買綠色電力。推動綠證市場建設,落實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壓實電力用戶綠電消納責任,銜接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
第五章 協同發展
第二十四條 【技術創新支持】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能源科技創新技術納入本地科技發展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規劃的重點支持領域。加大對清潔能源產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加強清潔能源的技術研發,推動關鍵技術、裝備和材料的自主創新。
第二十五條 【協同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發展清潔能源產業,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鼓勵清潔能源企業向基地集聚,加強上下游企業協作配套,形成產業協同發展效應。
第二十六條 【能源使用】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促進交通領域電能消費。落實國家戰略工程用電需求,加快大型水電施工供電工程建設,滿足新增負荷需求。利用市場和價格機制引導用戶主動參與電網調節,削峰填谷,提高清潔能源消納能力。
第二十七條 【抽蓄開發】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優質抽蓄站點納入基地規劃,充分發揮抽水蓄能為電網提供快速調頻、調相和事故備用服務的功能,增強電網抗干擾能力,減少停電風險。
第二十八條 【源網協同】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新能源電源建設和電網消納接入,推動規模化開發與源網協調發展,促進清潔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九條 【優勢轉化】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保障民生、促進發展、利益共享、多方共贏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和居民共享清潔能源開發利益的長效機制,完善資源利用、生態補償、安置補償、收益分配等政策措施,符合自治區關于資源開發收益分配的相關規定,推動清潔能源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三十條 【人才引進與培養】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清潔能源產業人才政策,加強人才引進和定向培養。鼓勵教育機構培養能源科技高素質專業人才。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經費保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情況以及財政狀況,合理安排資金用于清潔能源資源調查、規劃編制、技術研發、示范項目建設、產業扶持等,資金使用和管理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加大對能源關鍵核心技術裝備攻關和試點應用的資金支持,重點投向新能源、氫能、數字能源等領域。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市、縣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清潔能源發展規劃,結合資源分布、開發條件,推進清潔能源資源開發。開發建設清潔能源項目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以清潔能源為主體的多能互補、源網荷儲、微電網等綜合能源項目,可以作為整體統一辦理核準、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加強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市各級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清潔能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清潔能源項目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審查、監管、退出等機制。
第三十四條 【要素保障】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行政、林草、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協調聯席機制,在規劃選址、用地保障、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等方面加強協作,為清潔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和要素保障。
第三十五條 【金融支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支持清潔能源項目建設、技術研發及推廣應用,對符合信貸條件的清潔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給予綠色信貸支持,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綠色金融相關政策。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縣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的監督檢查,依法履行清潔能源投資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以及其他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并對依法需要國家批準或者核準的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加強能源監管協同,提升監管效能,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監管信息系統,與自治區能源監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三十七條 【優化流程】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清潔能源綠色審批通道,簡化審批程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清潔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責任追究】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對于未明確規定但違反本條例相關要求,影響清潔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